1. 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國有農牧用地。
  2.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水產養殖類青年農民,得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作養殖使用。
  3. 國有養殖用地出租管理事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