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剛剛政委有特別提到的是,我們要配合主管機關來辦理的部分,因為畢竟我們只是一個土地管理機關,我們今天對於漁業的專業,其實我們並不瞭解,所以今天土地提供使用,到底對象假如要給予一些特定的對象,到底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其實因為原本我們就是公開標租的方式,是大家都有這個權利,今天我們假如要特定這個對象的話,當然我們就需要要有主管機關,可能在一些相關法令的部分,例如就我的瞭解,像農委會對有機農業,然後可能就會訂一些相關的規定,但是那個裡面涉及到公有土地出租的部分,我們國有財產署當然就會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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