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部分在書面上國有財產署說「相關的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創業政策,本署所規定的釋出土地方式,當配合辦理相關的事項」,這一個部分其實滿有意思,其實國有財產署已經說無預定用途已經有一個做法,另外一個是農業發展條例的做法,這個部分是不是國有財產署就不用唸你們的書面回應,因為大家都看到了,也就是這個書面提問,你們是不是有不同的想法、新的想法想出來?國產署有意見之後,我也想請偕同回答的朋友們,尤其是中企處的朋友們是不是有相關的回應或者是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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