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現在要不要為這個立一個法?我認為立法必須要有目的、範圍、你對這一些範圍施加什麼限制,目的當然也許我們說得出來,確保一個公正的選舉環境,但範圍跟限制,現在有人說得出來嗎?我們還沒有幾次真正的選舉是用這個技術打的,所以當他的範圍、目的不明的時候,造成連帶傷害的可能性就很大,造成連帶傷害的例子,好比像軍事衝突時,對立雙方的事實查核工作報告都被武器化,反而變成激化對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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