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法條第3項也授權我們主管機關跟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訂定管理辦法,目前這個管理辦法,其實已經有預告,但是因為有某些爭議,所以目前還沒有完成公告。在這裡面也已經有規範到它的販賣跟流通,在動保法第31條也對於管理方面有一些罰則的部分,原本規範是只有獸醫師,現在是任何人,也就是說未來從事販賣跟流通都有罰則可以去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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