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也提到了,我們現在的法源是動物保護法第4條,其實這裡已經很明確了,就是說治療動物疾病,當用藥不足的時候,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之後,獸醫師就可以填入診療紀錄,將這些人用藥用在犬貓跟非經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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