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層面,這一次為何會有這個問題?儘管有人覺得人權的範圍不確定,這個要怎麼審查,國際人權公約是不是直接,我覺得這個問題這麼講,國際人權公約現在中選會的想法是,畢竟已經國內法化了,而且國際人權公約好像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化確定等等,但是還是強調這個叫行政審查,不是違憲審查,所以如果駁回之後的救濟還是行政救濟,而不是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我知道這是司法院的態度,但是不管怎麼樣,我自己比較保留,原因是我認為已經實質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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