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要講的是,賴處長剛剛一語道破間接創制下的,很早以前有提到間接創制是不得不然,我們可不可以直接創制?立法院不用陽奉陰違,我們直接透過法律案,就是我們要的,也不要你再落實了,間接創制有間接創制的好處,但憲法在設計上已經沒有空間給直接創制視為法律案的空間,這跟各國,像德國、瑞士的設計是不一樣的,我們的憲法有解釋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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