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要確定的是,我們是不是打住宅法第9條的行政院專案同意,如果不是的話,你的具體建議可能就沒有辦法用這個文字來寫,因為畢竟要專案同意才可以保留。但是你的具體建議二、三是很好的,二講的是希望從主責機關這邊理解到能不能在第二期稍微檢討一下包租代管的政策,讓它的誘因更強,尤其是那些本來也許有這些身分拿到租金補助的人,可以在看了之後,還是願意加入包租代管,但是這個設計可能實際上的方案不是繼續領補貼,而是用某種方式檢核他的資格之後,得到不亞於那樣的意義,我聽起來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