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也是學管理的,從公司治理的概念(來看),臺灣上市櫃公司在公司治理的推動上應該最近有二十年的經驗了,其實我們第1條早就不符合時代的想法了,公司治理公平對待,不管是股東、消費、社區及員工,公開、透明這並不是公司法第1條設定以營利為目的,因此該改的是公司法第1條,但是不是for社會企業,尤其是公司治理的概念或者是CSR的概念,早就不合時宜了,不是為了社會企業所修改的公司法,因此要修改公司法我絕對贊成,但是絕對不是為了社會企業來修改公司法,應該是為更大的社會層面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