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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蒼
因為我記得目前是只要虐待兒童都有罰,因為其實有很多案例,就我所知可能是同居人,連收養都沒有。
2019-04-12 開放政府第44次議題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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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是我要釐清的問題,因為很多繼父母是不會去辦收養程序的,就...
既然都要修法了,我覺得在名詞上的定義是否應該是更明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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