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先進,我是「簡單應用」Gavin Chang,我想發表一下意見,因為第1條是有「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但是其實這個檢驗的部分,如果第1款跟第2款合併,本身就具備一定的能力,如果把航空工業跟相關工程這一些檢驗的標準,還要再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是我們想要看到,這個辦法這樣說,但事實目前其實相關的標準都沒有,訂定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不曉得是什麼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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