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人成立協會,我今年成立可以開立五年或是三年,這個認可是非常缺乏公信力,或者這就是……
但現在這個委託辦法,大部分是有時數、時間,以年計,可能未來是以時數計,如果這樣的話,直接認可的方式,是不是有最基本的標準?假設可能組織成立三年,可能開立三年內的,如果今天成立兩年,開立兩年內?
剛剛有提到時數的部分,剛剛有回答協會部分的開立證明,其實民航局這邊就會認可,但是請問一下,如果這個協會可能成立四年,我們沒有問題,開立了三、四年,但是如果協會今年或去年才成立,開立兩年、三年或者是四年的證明,這怎麼計算?謝謝。
贊成。
這個查證非常簡單,像義消跟一般人民申請200元的良民證不一樣,會提供完整的紀錄,只是這個限定於公務單位申請,這個其實不難。
我想提一下意見,其實查證不困難,有先進講,查證的部分,一般人只要去警察局申請,他會告訴你有沒有犯罪,這是一種,像義消或其他的公務單位,在查證的時候,公務單位可以行文,警察局會把詳細的資料只有提供給公務單位,這是做得到的,其實個資的部分不會有問題,謝謝。
我舉一個例子,像民航局或是社會輿論要訂無人機法規,事實上黑飛事件不斷,我們訂相關的法規,是不是真的大家能接受、先進能接受,或者是可以杜絕這一些事件,但是訂了這麼嚴格的標準,事實上大部分的條文其實在限制,或是作空白授權?
你加時間,你又不把國家標準,像ISO或者是ANSI或相關其他的標準加上去,只加了時間,今天假設只要符合現在前面的條文跟後面的條文,只要有這一些規範,不遵守其他相關的國際法規,其實這個檢驗出來的標準,對民間來講就是看一個笑話。
我指的是時間方面的這一些限制。
(點頭)
時間。
對。
第4項排除,就是第4款排除。
這個時間限制是不是可以排除掉?第一個是日出條款,因為在第2款的部分,有註明有相關的時間,「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對不對?第4款已經有排除第2款的部分,因為事實上如果你本身今年沒有能力,但第二年引進相關國外的技術、證照,在這個條文限制,是不是要引進三年之後,也就是引進這一些相關的技術之後,才能符合第2款,對不對?日出條款過後?
上面不是有註明嗎?不是有排除條款嗎?「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限制」?
第4款,就是完成民航局所辦理的條文。
剛剛有提到一部分,第4款的部分其實還有排除的條款,第2項的條款是可以排除的,如果由機關團體需要經民航局認可的這一些證明,是不是可以用其他公告的方式,須民航局網站公告檢驗人員的證明文件及證照。
我講一個很好笑的,有統計的,大專院校其實英文能力不足的有多少?如果只看條文,只把大專院校限制,這不是很神奇的規定嗎?而且現在又沒有明列相關的證照、資格,這是第一個條款,限制大專院校畢業,其實二至四不是重點嗎?
現在訂了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沒有相關執照,只要這個條文符合,其實就可以了。但是另外一個,下面二、三、四以下的相關訓練及條文規定,如果把這個刪除,其實可以培養更多相關證照的人員,不是只有限制第1款,就以學歷限制。
有關於資格的部分,「大專院校」建議刪除,如果今天剛好數位政委辦公室的人員在這邊,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今天數位政委哪一天卸任了,剛好有這一些技能,限制大專院校,但是講一個很實際的,目前大專院校等級參差不齊。
是不是直接簡化就好了?
請問一下相關的文字,是不是可以大約現場說明一下?
但是如果是第1款的話,本身第2款是有直接寫明,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如果第1款的話,等於講白了,直接在文字排除,只要是相關的工業品管檢驗及測試機構,對不對?
各位長官先進,我是「簡單應用」Gavin Chang,我想發表一下意見,因為第1條是有「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但是其實這個檢驗的部分,如果第1款跟第2款合併,本身就具備一定的能力,如果把航空工業跟相關工程這一些檢驗的標準,還要再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是我們想要看到,這個辦法這樣說,但事實目前其實相關的標準都沒有,訂定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不曉得是什麼意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