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它合併成一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資格」,是比較籠統,而且顯現不出來剛剛講這麼清楚的資格或是對象,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因為簡化以後不見得是正面的,未來搞不好大家都覺得簡化的名詞,特別名詞是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的公民營事業機構,像這個可能在學校的部分,機關都是在學校,財團法人也是在學校;但像比較專業的就沒有出現了,因此我們建議維持原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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