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的行為前面有五條我不再敘述了,安全各方面,那個是「應」的問題,但是「應」是有安全的、是不能採捕的,細節我不再談,在這個前提之下,主管機關要在不妨礙安全跟造成港區的污染,再來是要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之後才公告開放釣魚,是不是有這一些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