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是為何不用行政法條?也就是引民眾的資金去做,比如我沒有什麼財力,但我想做一件事,我假如很有財力,不會想做這一塊,沒有錢的想做、有錢的不想做,比如可以引進去做這一塊,因為政府撥預算總是預算排擠,有一些東西是會有簽到,因為是私人財產,最後因為怕百姓講話,所以只好逼迫屋主要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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