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一個月有同一個部會有兩案的話,這個部會可以選擇只辦其中一個,就看交通部的主觀意願,假設第一個是覺得已經澄清差不多了,第二個是還在澄清的路上,不一定要用協作會議來澄清,看起來好像是這樣的意思。看交通部有沒有補充或者是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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