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的協作會議發散又聚焦之後,我們又會定義到資安的前提之下,這個是剛剛所講的前提,因此我們開始要定義問題了。所以在第二次的協作會議,我們找的專家、利害關係人就是資安的專家跟法律的專家,跟第一次參與協作會議的成員不太一樣。在第二次協作會議的時候,我們找專家來定義問題、建議解決方法,如果虛擬化的話,身分辨識如何做,還有爸爸帶小孩子去看病,小孩子的卡片怎麼樣來做授權機制等等,還有一些加密的認證機制等等,這些都涉及到技術面跟資訊面,這一些專家還有法律學者、相關的團體、資訊專家代表,有做相關的實作經驗,看技術上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