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多元性別」為「兩性」,本案不建議納入協作會議的議題,因為涉及意識形態,當初立法修改為「多元性別」的理由,是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應該不只是男女性別的平等對待,還有針對多元性別觀點的包容,因此這個部分我們比較建議不要納入協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