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一個專區就是在解釋GDPR,是歐盟一般資料保護法規,但是GDPR的特色也是之前從來沒有過的,剛才講的是超越國界,資料如果是在歐盟裡面處理,必須要滿足各種各樣的權利,如果國內要傳到國外的資料處理者,這個國家沒有像歐盟的保障這麼好,資料是禁運的,所以在臺灣要處理歐盟的資料,要是國對國談判所謂的「適足性評估」,不然就是企業本身要單獨跟歐盟證明有這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