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案的好處是,在第3條有一個網站,也就是「law.ndc.gov.tw」,你不知道該如何判定,放到那個網站上,國發會會幫你調集其他的部會來調適模式,不叫智慧共享是因為每一家的經營方法都不一樣,以前是有一個個案、函釋,當時他准、別人不准,這樣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營業者對服務提供者是高的,但是另外一個是低的時候,不一定要像當年的共識一樣接受這麼低的規管,應該可以再上這個平台調適,這個是目前處理的方法,也就是個案不能擴大到通案,通案不能逾越法律,國發會是相當願意新創服務的,這個要運用,因為創新平台原則之前是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