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們要申請歐盟的個資適足性認定,就是必須證明每一個主管機關,都能夠把資料的請求、可攜、刪除、解釋這幾個基本權利,要能夠充分做到,因此現在國際潮流在各位這一邊,各位可以直接拿歐盟GDPR精神,說行政院不是要申請適足性認定嗎?現在有哪些不滿足適足性的事情,請新任個資主管機關,也就是國發會的個資辦公室協助督導。過去不是它管、也不是它的責任,但既然現在在這一個位置上,就可以輔導一下。大概要用這樣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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