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覺得很重要的是,公司法開宗明義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東西,就會變成是如果股東不是只為了賺錢,他們還想要照顧到社會上的一些社會價值,股東可能會說怎麼不賺錢,公司法說應該要賺錢,因此我們至少要考慮如果要修的話,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後面加上可以自己宣示說除了營利之外,也有什麼社會目的。至少在這一條上去加以調和,至於要不要專節、準節課責多少,我自己的概念是不要在不成熟的時候就揠苗主張,但是實際上的具體條文是綜合大家的看法而決定,我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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