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真的各派都有,專法、專章、專節、專條都有,這些不同的朋友想法裡面,很多人看著目前社會企業在臺灣還不是耳熟能詳的東西,如果一下子定義下來,如果課以太高的監管責任,變成只能符合這一個留下來,其他的慢慢就會變成被排擠出去,所以我想大家最擔心的是,自己所從事的那一個樣態被法排擠出去;(但是)我們並沒有這一個想法,我們如果要訂一個不管是專條或者是專章,都是一開始至少都在低度的概念裡面,也就是自己揭露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