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綜整一下,你剛剛的這個見解其實跟2008年內政部函是一樣的,「基於勞動合作社組織特性,並不因而即生雇傭關係」,他來就是為了勞動,勞方跟資方是同一批人,所以並不因而即生雇傭關係,但是你也不否認他在多角化經營的過程中,又會再成立一些別的雇傭關係,但是那個在所先不論,勞動合作社如果一開始就明訂要做這一些事的話,在章程裡面所列的這一些,不應即生雇傭關係,聽起來是相同立場的重新複述;這樣子的話,這個文字可能要稍微調整一下,不過沒有關係,就以你剛剛講的立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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