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討論的過程中,這個實驗包含營運模式都可以繼續,也可以繼續掙錢,等到法律修改完了,競爭者當然就可以進入市場,這個就是創新的動力,因為可以在調適的期間,等於是獨家的經營者,但是最後的創新還是開放的,也就是法規因為命令修改之後,當然其他人也還是能夠進入市場,所以這個叫做「用社會創新帶動法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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