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DATA聯盟 柴惠珍博士)

資訊公開法是information freedom,資料開放是open data,一個是data,一個是information,應有所區隔,「資訊公開」及「開放資料」兩者之重點不同,資訊公開法著重人民有知的權利,而資料開放不僅要有知的權利,還要有易於取得及再利用的權利。此外,開放資料與資訊公開法很大不同點還在:應有公務人員免責、格式上採機器可讀、資料授權等問題,國發會都有針對這些問題頒布相關規範,如以私法授權解決原資訊公開法的收費規定,故,建議將上開所列之一提及所頒佈之相關規範納入條文,以完備開放資料的真正意涵。

此外行政院開放資料作業原則並無規範至地方政府,僅涵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地方政府之資料有其地方性特色,若能應用得宜,對地方政府的創新服務,展現其地方特色,應很有競爭力有些地方政府也很有心從事資料開放,但缺乏開放資料之相關規範,所以建議可以制定在此次專法制定時涵蓋之。

我當然很希望能訂立開放資料專法,但若法治專家能將開放資料的所有議題都融入原資訊公開法中,就如個資法取代電腦處理個資法一樣,我也樂觀其成。開放資料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是開放政府資料讓民間加值應用,現公務機關常為開放而開放,無助民間加值利用之發展,對產業也無濟於事;另外,政府爾後所有新計畫,應預定以開放資料的方式進行,或由資訊中心自製軟體,以開放之格式開放,或委外開發系統,應於RFP中要求委外廠商以開放格式作為最後的驗收。

開放資料,訂有相關國際標準,希望政府各機關間能協調制定開放資料之標準,以利大數據之應用。另外,建議可透過民間的產業,發展資料清洗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