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家子公司的公益目標必須要跟當年協會或者是基金會相同,公益報告同時公開,等於是責信相同,但是那一家公司賺的,也就是不接受捐款,但是我們透過一些特別股的方法,確保這個法人上面的非營利組織,不管這個公司未來怎麼增資,還是可以控制這個公司的經營權,不管透過否決權或者是黃金股的這一種方式,這個也是臺灣法制的特色,因為別的國家不一定有法人股東,別人國家即使有法人股東,不一定有否決權或者是黃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