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覺得臺灣因為畢竟是成文法國家,一開始要做大改變的時候,一定要有一個法律授權。像沙盒的法案,好處是當你這一個基本規則建立之後,在上面大概都很穩定,就是不管中華電信或者是誰,他來申請的時候是不會被差別對待的,但是如果是案例法國家的話,後來是比較有優勢,因為等於是一直這樣子演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