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好處是,標準一直在改變,像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我們訂公司法的時候,大家也沒有那麼清楚要怎麼做社會價值管考,現在的目標訂下來了,就可以用永續發展的目標做管考,但是如果當時一定要寫在公司法裡面,就會錯過這個,也就是有時反而經過利益關係人充分討論之後,大家決定政府只做一小部分,或者乾脆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