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後來經濟部接的單,後來也有請國發會法協,如果聚焦到有特定現有函釋調整、要點要修改,如果聚焦到特定的條目,並不是像現在正在長不同路徑的時候,其實國發會法協有很強的協調能力,在特定的事情上。但是重點是不能很模糊地交給他們,也就是哪一個部會、哪幾個字要修的程度時,這個單位也不是只有我們可以做的,而是有一個公開網站是「law.ndc.gov.tw」,如果有很明確的要點、函釋要挑戰的時候,這個是可以釐清,這邊是做前店,然後他們是運用這個要去做後場,我比較確保雙方對這個脈絡是對齊的,不用一直解釋。所以到後來實質的協調,像央行的函釋或者是財政部的函釋要留一些並扣在一起的話,如果特定條文的時候,我當然只會幫助經濟部,但是在實際執行的很可能是國發會法協中心,所以並不是我指派他們,而是他們指派我來溝通並留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