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針對金融法的問題,其實電子錢包不管是健保署或者是醫院端不適合作為發證或者是發電子錢包的單位,應該是要由第三個公證的機構,甚至還要有清算中心,真正要實施電子錢包這一塊,還是有適法性的問題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