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簡報第11頁)也有根據各部會的建議,在主責機關的部分有做一些修正,像價值培育的部分,原先主責機關有國發會,已根據國發會意見移除主責機關。資金取得的部分,是由金管會做主責機關,已經把經濟部、國發基金移至主責機關這邊,其他都有做相關的修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