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Join」平台參與要點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條文,我當時放進去的,當部會間的主協辦機關沒有辦法取得共識時,就應該要國發會協調,國發會一協調到最後不能取得共識時,每一個都是主辦機關,每一個都跑不掉,是很重要的條文,因為條文的關係,所以我們後來發現這一個條文是非常有效的,在恆春那一個案子的時候,因為這個條文的關係,所以所有這一些人都進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