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想說,變成兩個方向,再定擔保法的方向,一個方向是社會政策的概念,多提供一條路走;或經濟立法的概念,讓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確保。我是傾向於債權人比誰都聰明,他自己會去考慮利弊,我們就提供管道就好,只要我們自己不矛盾,不要違背現行的規定。所以我剛才會提到法律規定你要強制信託,嗣後又拿去抵押抵掉,那不就麻煩了?其他我倒不是這麼擔心,畢竟債權人比誰都聰明。謝謝,這不成熟的意見,請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