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這個東西我們訂出來,將來學說上會有爭執,到底是債權還是物權。說白一點,就是想辦法讓企業他想要以這樣的方式提供擔保,他就有這樣的一條路,但債權人要不要,天曉得。所以我們討論法律的問題之外,還要看到他實際上的執行面,像剛剛提到的那些專利問題,他搞了半天根本就不碰、不用,他不確定,債權人就不用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