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6條的講法是「參與每日活動」,不能排成兩節課。

150分鐘除以5是30分鐘,30分鐘不能叫課程,是叫做參與體育活動,像有的學校每天早上起床有晨跑,是在體育課程時數外,因此必須是非課程。

既然是非課程,就是學校課務安排,因此與課綱沒有關係,我們課綱不需要因應這個來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