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我在行政院,所謂「二距二例」每周兩天遠距上班,可以這樣做,也因為是有一個五年前發布的「局考字第1000021834號函」。但這跟電傳勞動的原則一樣,除非我在這裡講,不然大家都不知道明明就已經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