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哲覺得這個案的執行過程不只是對結果有要求,對這一案的執行過程有要求。我的具體建議應該是寫在提案裡,這一個提案的執行過程裡面,包含你剛剛要求的,是部會針對此案,填報一個承辦或者是什麼窗口,至少跟提案的幾位委員有一個協作管道、頻率等等,關於那一案就會變成院長看這樣是不是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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