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像剛剛部長講的,把政策開放出來。像公司法全盤修正裡面,最先提到「vTaiwan」討論的,其實是英文名稱別名的登記。我覺得很有意思是,這個問題範圍並不大,當初的專家學者們已經能想的都想完了,為什麼要開放出來討論?但是問題還是提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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