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在思考社會企業立法時,一定要講清楚,我們並不是設作用法,而不是讓政府很明顯介入跟社會企業要如何發展的那一種法,我們真的很簡單只有一個組織法而已,因此大家可以看出來組織法並沒有什麼成功跟失敗的問題,這個是我個人的認為。有沒有專章都一樣,有人可以用專章來成立公司,但是縱使有這一個專章的時候,仍然有很多公司可以不利用這一個專章,以億一般公司來成立並實現他們的社會目的,因此這一個專章未來並不會有成功或不成功的問題,因此剛剛說這一個專章設與不設,其實是政府的整個大方向,我跟王老師思考是同一個方向,這一個專章如果要設立的話,政府要給我們一個很大的願景,也就是營造一個很大的社會企業空間,而這一個專章只是一個象徵性、指導性的引導作用,不會因為這一個專章訂了之後,社會企業就規模發展,必須要有各種不同政策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