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要跟大家強調一次,他們所謂的法跟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法是不一樣的,換句話說,我們一直在強調所謂韓國的社會企業法,根本不是非常純粹的組織法,作用法非常強勢,而且政府已經在法律裡面把社會企業發展的方向給僵住了,這一種法我們當然不能加以肯定,甚至我們也不主張一定要引進國內所稱的印度社會企業立法,即跟政府的政策做就對了,我覺得這一種思考模式是不對的,我們本來就是在非常多元化、創新的社會理念,政府其實要培養友善社會企業很容易發展的環境,而不需要跟社會企業講說要如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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