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黃老師一開始就講了,我們希望社會企業良善的進步樣貌可以變成一種指標性的引導,如果從這樣的方向來看,我們希望未來公司在利己、利他的比例上開始移動,過去到底是先利己或者是利他?可能有一些錢之後拿出來利他。如果從第一天就要開始利他的時候,我覺得從立法上修第1條,在這個部分可以做非常好的引導性,管它是社會企業或者是公司要多少比例拿出來去做利他,因為現在很多企業的CSR比例也非常高,台積電也做得非常好,也沒有人說台積電做得不好。一放進去這個部分之後,我覺得公司整個對社會的開闊性跟思考性是展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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