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第1條的政策意義也是解套現在很多公司型社企一個很重要的政策意義,並不是代表沒有意義的,其實我個人覺得專章反而造成的政策意義未必正向,我們可以去評估,其實國外現在有立法的國家或區域都面臨了困境,如果去研究的話,甚至於他們都要調整掉。法學老師及參事在這邊,所有立法第一個要定義清楚與明確,要清楚知道主體為何?請問在座有誰可以把社會企業這一個主體解釋清楚跟定義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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