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有一點想要反饋黃老師,公司法第1條修正有很大的政策利益,其實是在鼓勵所有新創、想要改變社會的年輕人,可以用社會型態去做社會改革,我覺得這是很重大的意義,當然也解套崇偉老師或夥伴,他們成立公司之後,其實第1條跟第23條是相對應的東西,第1條是營利為目的,第2條是善盡保管的職責,要守護股東的權益。當營利分配上不符合股東權益時,我可能就違反第1條及第23條,這一些社企單位就會被告,尤其當它大到可以公開上市、上櫃,現在在創櫃版還是有股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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