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power with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要運作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很明確的依據,然後這一個依據又必須要是先前就已經講好的;你看,「應限制公開,不予提供」,也就是「意思決定前,擬稿或準備作業……」,這個就是我們在討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