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現在這一個社創方案根本都還在擬稿階段,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其實不應公開,對不對?但是如果對公共利益有必要的話,法律說我「得公開」,但是這個東西在以前,只要你的長官或者是長官的長官,覺得對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就不會公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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