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兼益公司」還是要跟大家報告一下,它的規範還是依循這一次公司法修正的理念,是以低度利益法,也就是我們政府機關不會作過度的介入管制,我們只對它的組織架構做最低的規範,在這一個規範裡面,我們可能會要求這樣的「兼益公司」公司裡面一定要講明除了營利外,還追求怎麼樣的一般社會利益目的或特定社會目的,我們可能會要求你要設立至少一位公益董事,我們會賦予其他股東,讓他們投資這一家公司,讓公司追求社會目的時,而公司的執行業務方式,只想到如何獲利或營利時,我們會賦予股東一個公益執行訴訟,最後我們稱之一年為期或兩年為期,要求「兼益公司」必須要提出公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