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在這樣解決的過程當中,我們也思考過一個問題是,是否一定要針對所謂的社會企業來定義公司的類型?我們現在公司法是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這一個營利為目的的很大調整為營利在法律上被解釋為不只是必須要所謂獲取利潤,而且必須要把利潤分配給股東才叫做「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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