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修法過程中,我們慢慢認識到雖然過去傳統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他國家對於公司的種類,公司可以實踐的目的其實是更為廣泛,我們利用公司組織這樣更為彈性及企業家精神的方式,來實現各種社會所要求的營利社會、公益目的,好像也未嘗不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慢慢與社會企業接觸。我們也思考到最近臺灣社會企業發展非常蓬勃,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到底如何思考?如果要讓社會企業發展,我國是否應該要有一般性的組織法律,讓社會企業可以藉由所謂的公司概念或者公司的組織來實現他們的目的,這個是我在思考過程中第一個要去解決的問題。